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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别内战 ——以“内战”为线索论霍布斯从自然国家到契约国家的规范性重构︱郭小雨

2017-01-01 郭小雨 会泽百家微言

摘要:内战不仅是伴随霍布斯政治理论写作的真实外部背景,也是从理论内部推动其规范性建国道路演进的关键力量之一。在这个意义上,文章尝试结合“自然状态”和“自然国家”两个霍布斯的理论要素分析内战,并强调后者在秩序结构方面与内战的关联,以及因此用契约国家代替自然国家的必要性。以此为目标,文章首先阐明的是,“自然状态”这一理论框架不能完全覆盖对内战的解释;其次,论证霍布斯“自然国家”的秩序特征和契约结构能够更为恰切地解释内战爆发的原因,包括英国内战面临的具体历史和现实情况;最后,文章借助考察“自然国家”在霍布斯政治理论中的位置及其变化,以进一步澄清针对自然国家契约结构的不稳定性,用契约建国的政治安排代替力量对比形成之自然秩序的理论意义。

关键词:霍布斯;内战;自然状态;自然国家 


作者简介:郭小雨,女,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上海外国语大学英国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霍布斯政治理论的目的在于建构规范性秩序以代替失序时刻,失序时刻对应的首要理论要素就是自然状态,这也是他构建政治秩序的真正起点。自然状态里存放着霍布斯对人性的基本理解,以及对人类一般命运的判断;但同时,自然状态又与现实世界若即若离。霍布斯的读者们可能一生也没有机会在真实场景中与这个自然状态遭逢,但它仍然在人们能用生活中最熟悉的经验去理解的范围之内。可以说,自然状态不是一个要求人们去主动构造新人物和新情节以完成的小说,而是去做一个感觉上再平凡不过的梦。这难免有些亦真亦幻,却地位至关重要的理论起点,一方面使霍布斯遭到了不少当时和后世人物的批评,克拉兰登伯爵讽刺地写道:“如果他仅仅用推测得出这些结论,他还是省省力吧”;梅因则更为直白:“没什么比霍布斯关于社会与政府起源的揣测更没有价值的了……那个理论破绽百出,不堪一击……”;而另一方面,面对就霍布斯用一个主观臆测解释社会和政府建立基础的批评,似乎有一条现成的救命稻草可抓:内战。

一、内战与自然状态的联系和区分

英国内战是伴随霍布斯政治哲学写作的真实历史背景。1640年,查理一世因筹措镇压苏格兰起义的军费重开议会,因没有与议会达成一致故而又解散议会(史称“短期议会”,Short Parliament),伴随着这一导致内战的直接原因,霍布斯完成了《法的原理》一书。因害怕同年再次召集的议会(史称“长期议会”,Long Parliament)迫害他这位有保皇倾向的作家,霍布斯逃往法国。1642年,议会针对国王的《大抗议书》已经形成并通过,劳德大主教已经因叛国罪被捕,国王的宠臣斯特拉福德也已经在议会的压力下被处死——长期议会与国王势同水火,各自煽动和争取反对对方的力量。在这一年出版的《论公民》(拉丁文版)“致读者的前言”中霍布斯写道:“就在我充实内容,厘清顺序,缓慢且痛苦地写作之时,适逢我的国家处在内战爆发的前几年,被政府的权利以及公民应有的服从问题弄得沸沸扬扬,这是战争即将到来的前兆”。1651年,霍布斯已隔岸见证了克伦威尔领导的模范军冲进下议院,清洗、甄别议会成员,组成残余议会(Rump Parliament),审判并于1649年处死查理一世。在1651年出版的《利维坦》(英文版)中,霍布斯论及“在大国议会主权处于巨大威胁和困难时的权利保护人(独裁者)”,这个保护人可以被视为“临时的君主”,然而,这个对克伦威尔而言颇为合适的角色也要在“这一时期结束后”,面临“权力被剥夺”的“常见”情况。这意味着,英国国土上战火的暂停并没有使《利维坦》能够被视为内战终结后的作品。也正是在《利维坦》里,霍布斯于导言中就预警道:“暴动是它(利维坦)的疾病;内战是它的死亡。”而且在论述“自然状态”时加进了内战的例子。

内战与自然状态的联系不仅仅在于,前者为后者增加了现实中亲眼可见的真实场景;而且,与霍布斯用前文明状态(如蛮族、印第安人、英国人自己的祖先等等)来例证自然状态不同,内战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免于遭受批评者们对前文明状态之中人与人之间是否是战争状态的质疑,也与霍布斯强调的自然状态之特征与目的都更为相近。首先,从《论公民》一书开始,自然状态就被描述为“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这里的战争不仅仅指前文明时期,人与人单纯在身体和力量上的冲突与争斗;而且强调在具备语言、观念等共同基础的个体之间信仰、观点与意见上的分裂与混乱。内战——特别是当时正在进行的英国内战——确实上演着不同宗教和政治立场的人们,利用各种偶然情境不断扩大信念上的分歧,最终兵戎相见的过程,可以说非常准确地揭示了霍布斯为自然状态赋予的特征:一种可以因“见诸笔墨”而“诉诸刀枪”的普遍战争状态。

其次,霍布斯建构自然状态的关键意图,是要揭示缺失公共权力,或公共权力不足时,人们所陷入的生存困境。在这种困境之中,每个人都可以依据自然权利要求和判断一切事物,但由于缺乏公共裁判权,每个人都只能偶然地享受极端暂时的私人满足,更多的时候是进行残酷的争夺,在贫穷和卑污中过早地丧失享有自然权利的生命基础。而自然状态所揭示的这一困境恰可以用来说明内战爆发的一个根本原因:国家绝对权利的不足。在晚年专门讨论英国内战的《比希莫特》中,霍布斯明确指出,在这场英国内战中:“除了人民的意见和信念以外,君主的权力并无其他基础”,可以理解为强调了内战期间国家公共权力无力摆脱私人观念的蚕食和撕扯。

如此,将自然状态和内战关联起来似乎确实非常合适,它也几乎成为人们理解霍布斯思想的一种思维定式。从有利于自然状态理论证成的角度讲,内战可以作为自然状态的一种现实建构,为这一好似飞鸿踏雪泥的理论增添了不少说服力。即使霍布斯有着用理论包裹现实,而不是用现实证实理论的雄心,也应该会乐于用由内战引发的“对我国眼下灾难的悲伤”,为摆脱自然状态进入“利维坦”的理论目的赢得更多的同情。同时,从理解内战乃至英国内战的角度讲,自然状态不仅确实为剖析战争的某些特征和原因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框架,而且为英国内战这一特殊情境下的历史事件找到了超乎其特殊性的意义,使其有可能更为彻底地脱离霍布斯所谓“自然史”的范畴,成为记录国家中人们自愿行动产生之事件的“文明史”(civil history)。这意味着,内战的意义将延伸到处理这个历史事件意义的行动中去,也包括霍布斯的笔下。

但完全将内战等同于自然状态,意味着内战不仅与秩序对立,还完全与国家脱钩;同时,自然状态面临被固化为某些实际战争时刻的危险。而且,随着霍布斯用国家彻底代替自然状态,内战的意义恰恰会因为这样一个等同而被阻断。这不仅对于我们理解内战,而且对于我们理解自然状态来说,都有不小的遗憾和损失。

从理解自然状态的角度来说,自然状态无疑是一种战争状态,战争状态当然包含一场旷日持久或多场长短不一的战争,但它不能直接等同于战争。战争状态更为强调人与人之间消除不了的敌对心理,他们互相恐惧、戒备、提防,对他人一举一动对自己安全和利益的影响保持着高度的敏感;这种敌对心理存在于人们日常生活的时时刻刻,它确实非常容易造成战争,但并非在战争之外就不存在。实际上,霍布斯在《利维坦》一书中描述自然状态时,令人印象颇为深刻的一组例子是检讨非战时日常生活中人的一系列行为:出门带枪;就寝锁门;家中防盗。也就是说,自然状态并不排除人与人间会形成某些秩序,只是这些秩序在霍布斯看来非常脆弱,建立它们之时就示范了打碎它们的意图与可能性。因此,习惯于将自然状态投射为某一种战争,容易抽干自然状态的丰富内涵,也损耗了自然状态的理论威力。尤其是我们不得不考虑到,如果将容易被“污名化”的内战视为自然状态的落实,可能会造成这样的误解:内战是自然人性的特殊、偶然、甚至堕落的时刻,自然人性离开战争之后可能不是如此,那么自然状态也是一种特殊、偶然、甚至堕落的人性状态。可以看到,这种对于自然状态的解读远离了霍布斯的意图,而且可能进一步让我们对利维坦克服内战的方式产生误解。

而从内战的角度考虑,“内战”是某种秩序以内的特殊战争,还不能完全等同于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这种秩序可能来自甚至在自然状态之中有所体现,但是自然状态不能够很好地标识出这一秩序的性质与特质,因为对任意一种秩序都产生冲击和解构的效力实际上是自然状态的必然性所在。所以,自然状态的理论框架很难区分对外战争和内战,也因此消解掉了属于内战的特殊问题:内战“内在于”一种什么样的秩序框架之中?这种秩序在从自然状态到“利维坦”的和平道路上处于怎样的位置?实际上,霍布斯也确实不仅以秩序的完全丧失,即“国家的失序”(disorder of state),为视角来理解内战;也从“政府的更迭”(the change of governments)这个角度来理解内战的结果,言下之意是内战有可能只是带来了统治权力的转移,而不是整个国家秩序的颠覆:

“虽然有时也会质疑什么人或什么议会在国家中拥有主权,但这种权力一直在而且一直运行,除非在叛乱和内战的时候,一个主权分割为二。但是要对抗绝对权力而发动叛乱的人与其说是为了废除这种权力,不如说是为了将这种权力转移到别人手里。因为如果这种权力被废除了,国家也跟着消失了,普遍混乱的局面又会重新出现。(楷体字为笔者所加)。”

这样以来,如果我们不去考察内战所依托的秩序框架,等于在分析内战的原因时缺失了重要的一环。那么,这不仅意味着对内战的原因认识不足,也意味着对产生内战的国家理解不充分。虽然霍布斯认为,政治哲学的研究方法是要将国家像一个手表一样“拆解”开来,分别研究各个部件,但这些部件若完全被视为一堆金属质料,而不作为手表内部的各个部件,也不能很好地帮助我们理解手表一类的复杂机器。在论述“国家由于内部失调而不是外部暴力”解体时,霍布斯明确说过,解体的原因并不出在“质料”上自然状态中的人与任何一种国家之中的人都一样;而是出在“建造者”与“制定秩序者”上即与某些国家的特定形式有关。可以看到,霍布斯笔下的内战有待更为丰富的理解,单纯从自然状态的角度来认识内战,实际上多有不便:自然状态不能被仅仅视为战争,霍布斯勾勒它是要展现对人性的普遍理解;而当我们想剖析一个确实有特殊历史背景的事件时,自然状态所处的理论层次会和我们所分析的对象有衔接上的困难。也许,霍布斯在《一个哲学家与一个英国普通法学家的对话》(下文简称《对话》)中多次谈及英国内战,但一次不提“自然状态”,也是哲学家针对具体话题和谈话对象做出的考虑。而更重要的是,自然状态之中虽然不排斥某些暂时的秩序,但当它与内战关联起来的时候,它强调的是内战代表国家解体、政治性完全缺失、共同权力全部丧失的一面,很难揭示出导致内战爆发的政治秩序究竟如何——这也意味着,内战可能在霍布斯理论内部对规范性建构起到的推进作用同时被遮蔽。

二、自然国家的生成及其秩序的性质

在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中,有一条一以贯之但却遭人忽视的线索:自然国家(state of nature; natural commonwealth)。我们熟悉的是自然状态的失序,也较为熟悉霍布斯煞费苦心地通过按约建国所形成的秩序,但却对“自然国家”之中的秩序状态相对陌生。当我们面对自然状态和契约国家这两个水火不容的选项,毫不犹豫地将内战抛入自然状态那一边进行理解时,不妨考虑一下自然国家这条不太受人重视的线索。

自然国家在霍布斯的政治理论中处于边缘位置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利维坦》一书的论证安排。在《利维坦》里,自然国家像一个跑错了舞台的演员,但被聪明机警的导演迅速装扮停当,穿插于正在上演的戏码之中。《利维坦》在推出自然状态之后,经过两章关于自然法的论述——至少为人们在“内心法庭”中打下了接受按约建国的理性基础,就迫不及待地用“授权—代表”这一关键性的契约关系,人为制造出了政治秩序中的角色:同意将自己的权利授权给他人的授权人,以及得到被代表者承认并接受其权利的代理人。这样,建国似乎有所接续地,在意愿和同意的气氛中顺畅地进行了。当“利维坦”出现时,它是按照授权人相互立定契约,再承认代理人能够运用授权人所授予的一切权利这一逻辑表述的。而且,甚至在“利维坦”出现的前夕,霍布斯还提醒我们,以氏族家庭为基础的生活方式,即使形成了城邦或大的王国,也不能够说已经建立了,或者拥有了足够的公共权力去保护内部臣民的安全,似乎有意与前期政治著作中描绘的自然国家图景拉开距离。因此,在阐述了“利维坦”的基本原则之后,当霍布斯告诉我们还有另一种“以力获取”建立国家的自然方式时,读者的反应大概难免有些诧异,或者是不同程度上的主动忽略。

然而,在霍布斯的早期政治著作中,自然国家则不是一个颇显得有些突兀的角色。根据《法的原理》和《论公民》中的表述,不同性质之国家的建立都首先必须一个共同基础:建立臣服关系。霍布斯在建立臣服关系的不同选择之中并列了两种国家:

“一般来说,让一个人服从另一个人的原因是(就如我已经说过的)对不能自我保存的恐惧,一个人可能臣服于入侵者,或者可能由于恐惧他而侵犯他;人们也会由于恐惧他人,加入并使自己服从同意服从的人。当一些人以前一种方式建立服从的时候,出现的是一个政治体,它是自然的;从它当中产生了统治、父权和专制。当他们以后一种方式,通过相互间协议服从于自身时,他们形成的政治体在大多数情况下被称之为国家,这是一个适用于两者的一般性名称。”将出于恐惧的臣服作为国家建立的基础,意味着霍布斯此时直接以自然状态为背景讨论政治体的生成:在无法明确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自然状态中,一场有胜负结果的战争会把确定相互关系的问题摆在人们面前。这个问题事关生死,借用霍布斯在《论公民》一书中简洁明快的讲法:“首先被打败的人们要防止被杀掉;其次没有被打败的人要防止被打败。”所以,战败者或者被征服者决定服从战胜者或征服者,可谓再自然不过的选择;能够判断出或者通过经验知晓这一结局的人们,则要以战争揭示出的力量对比结果为基础,自愿或同意建立臣服关系。在《法的原理》的另一段文字中,霍布斯甚至直接将“意愿臣服”(形成按约建立的国家);“通过强迫”(产生支配或专制统治,形成自然国家);“生出孩子”并列为三种从自然状态中建立支配关系的途径。这意味着,三种方式都以自然状态下战争中经历的死亡恐惧,战争所揭示出的力量对比,以及强力的不可抗拒为基础,建立被统治者的服从和统治者的权力。自然国家可以说是这种建国逻辑的典型体现,也可以说最鲜明地揭示出了统治关系得以建立的原因。因此,在以战争,力量对比结果,恐惧和臣服为主线来构成建国逻辑的《法的原理》和《论公民》之中,自然国家有着较为稳固的理论支撑,至少不用因为自己是某种自然结果而躲躲藏藏。

与之相比,按约建立的国家倒显得有些突兀,用霍布斯的话说:“像人类智慧从无中(out of nothing)进行的创造。”但《利维坦》的书名正揭示了,一个来源于人们的设计和创造,并接近能从无中生出有的神,要主导地上的秩序。当“授权—代表”关系被放在建国之前来论述时,实际上是在自然状态与建立国家之间插入了一个楔子,这个楔子减少了自然状态中战争、强力、敌对、恐惧对于建立国家的直接作用力,而将似乎是能够在平等、和平环境下仔细进行讨价还价的法权主体及其之间进行的权利转让替换成了国家的基础,从而使按约建立的国家成为了“利维坦”的典型形象,这一头凶恶可怖的杀手型怪兽似乎就在这一刻被驯化成为温良讲理的代理人。在做出这一个替换之后,霍布斯直接以按约建立的国家为基础讨论了不同政体的利弊,随之补充了对自然国家的讨论;该讨论包含了更为明确地,从契约和权利角度对自然国家进行的内部改造。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改造甚至在霍布斯撰写《利维坦》的“回顾与结论”时还念念不忘。

让自然国家随着《利维坦》的建国逻辑一起转轨,首先包含着某些必须要付的代价。霍布斯在论述按约建立国家时不止一次地强调:“信约本身只是空洞的言辞,除开从公众的武力中得到的力量以外就没有任何力量来约束、遏制、强制或保护任何人。”也就是说,通过契约或者信约放弃、转让或授予个人权利,去建立授权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是没有问题的,但代理人必须有公共权力来保障才能成为主权者,受这个权力强制的授权人才能成为国家之中的臣民。然而问题就在于,权利的转让和授予能否直接导出强制性的权力?考虑到个人放弃权利承担规范性义务的种种自然障碍,答案难免有否定的一面。而且,规定权利转让和授予的信约如果完全建立在个人不受限制地拥有一切权利的基础之上,它的缔结和实现不仅很难自动创生出限制个人权利的强制性公共权力,而且连缔结信约的个人是否可能足够可信地履约都成问题——在没有一个强制性公共权力在场的情况下,个人如何敢于或者如何能够心甘情愿地放弃自己的权利?这样看来,契约与公共权力的关系不是前者能够自动产生后者,或后者的出现意味着前者已经得到履行的关系。霍布斯理论中“率先履约”的难题,可能正是由于《利维坦》倚重基于权利转让和授予来按约建国的方式而显得更为突出了。

  不难想到,自然国家在应对这个困难方面有很大优势。上文中我们已经指出,自然国家的形成背景就是战争状态,形成原因中最关键的一环就是某一场胜负已定的战争:这一场战争打出了一个强大的自然权力,它让一方的征服成为现实,另一方的臣服成为必需,因此双方的信约不再是一纸空文,而是由刀剑产生的支配性力量作为保证,立约和履约过程中都不可能排除不平等力量的强迫作用。霍布斯在“自然的上帝之国”(kingdom of God by nature)中,实际上将这种力量上的不平等和强迫作用描摹得更充分:“如果有一个人的力量强于其他所有人,他们团结起来的力量也不能抵抗他,就没有什么原因能够使他放弃自然给予他的权利。由于他占有绝对优势的权力,他也拥有对其他所有人的支配权,这让他能够确保其余人和他自己的生存。”

这意味着,自然国家的秩序基于一个“持枪人”(gunman)而得以成功地建立,这个“持枪人”的出现让哀叹契约力量孱弱的人们找到了似乎更为确切的保证:“我们需要做的所有事就是屈服于一个有手段强迫我们的强有力的主权。这一将主权者视为持枪人的视角,才让霍布斯最伟大的作品‘利维坦’名副其实,也嘲笑着为同意的美妙所吟唱的当代契约论赞歌。”出于对秩序必须由权力创生并由后者保障的强调,甚至有研究者认为,尽管“现代评论家们都被如何按约建国的谜团吸引”,但霍布斯政治理论的主题本不是“按约建立”的国家,而更应该是“以力获取的国家”——后者在建立公共权力方面更为成功,而公共权力又是所有旨在产生统治秩序的契约得以实现的必要保障。这种观点无疑因霍布斯对克伦威尔的好感,对在位君主的肯定,以及与内战中宣扬支持“事实统治”(de facto rule)一派的牵连而得到了加强。但是,采取这种观点,不仅要我们接受,秩序就是在统治者的枪口下生活;而且几乎等于承认霍布斯《利维坦》的大部分关键内容是白费笔墨。与其去冒这些风险,不如继续结合自然国家的内容,检讨霍布斯调整建国逻辑的原因。

与《法的原理》和《论公民》相比,自然国家所包含的具体支配关系在《利维坦》中并无变化:主人与奴隶或臣仆的关系,家长与子女的关系。前者来源于战争中的征服,实际上是战胜者对战败者的关系;后者来源于生殖,实际上是有能力提供保护的人与缺乏自我保存能力者之间的关系。两对关系都包含着力量现状的不平等以及随之可能的强制。但是,自然国家中的秩序不仅指强制性力量所建立的臣服关系(即刀剑作用下的秩序),还包括在这种关系之下经过同意形成的契约(即言语结成的秩序),后者让自然国家与自然状态的区分更明显,霍布斯在《利维坦》中更强调后者,这也就是他对自然国家所做的内部改造。

在《法的原理》和《论公民》中,自然国家之中战胜者与战败者之间的关系首先是主人与奴隶(slave)的关系,奴隶在强力的征服之下为了活命,要忍受主人对其身体自由的限制;主人可以不取他们的性命,但是对他们拥有绝对权力。奴隶生活在锁链之下,这是强制权力的记号,故而他们和主人之间可以没有信约,也因此能够不受义务束缚地,尽一切可能逃跑。但是,也“有些通过契约得到信任”的奴隶可以“在身体上得到自由”,他们身上没有锁链,这让他们能够与受到锁链强制的奴隶区分开来,成为主人的臣仆(servant)。这些人与主人之间是有约定的:主人放弃索取他们性命和限制其身体、活动之自由的权利;他们则要履行臣服和侍奉主人的义务。到了《利维坦》那里,霍布斯则完全用主人与臣仆之间的关系代替了主人与奴隶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要用达成信约的关系来覆盖单凭强力进行统治的关系。霍布斯强调,“对被战胜者的支配权并不是来源于胜利,而是其自己的信约。他负有义务也并不是来自被征服,比如被打败,被抓住,或者被击溃;而是由于他屈服于战胜者。没有许诺,战胜者也不因为被打败者的投降就有义务让后者免于被任意处置”;“当战败者出于免于当下的死亡,或者通过明确的文字,或者通过能够充分表明其意志的标志,与胜利者建立信约,那么胜利者即获得了对他的支配权,这样他的生命,他的身体允许他所具备的自由,胜利者都可以随意使用”。可以看到,自然国家之中的战争背景和自然力量在《利维坦》当中被淡化了,经由言语表达同意的契约关系则得到了渲染。

  同样的调整出现在处理家庭关系的方式上。在《利维坦》中,父母(首先是母亲)对于子女的支配权也被纳入契约关系之中。霍布斯在三部政治著作中都强调父母并不是因为“生了”这个孩子就因此具有支配权,而是因为“养育”;但《利维坦》比前两部作品中多出的一层意思是,父母对于子女的支配权“是由于孩子或是通过明确的表达,或是通过给出其他充分的信号表示了的同意”,这就使子女与父母之间的支配权不仅仅建立在没有自保能力之人对有自保能力并可以保护对方之人的服从,而且距自然状态中潜在的敌对关系更远了一步,把双方的关系理解为彼此放弃一定权利且承担义务的信约关系。与此同时,在《法的原理》和《论公民》中,霍布斯都保留着这样一条线索:由一个小家庭,通过自然生殖扩大人口,当其能够维持自保,也没有在一场决定胜负的战争中失败时,就可以被视为形成了一个自然国家。这条不利于被转化为双方之间出于自愿同意来立约的线索在《利维坦》中被删去了。而且在前两部著作中,霍布斯还在论述主奴关系时提及,主人对没有理性的动物进行的支配与主人对奴隶的支配是同样的。《利维坦》中没有保留这种说法:人可以用强力征服动物,但不可能直接与没有理性的动物立约——如果要达成这样的契约,动物还需要一个权利代理人,这会破坏自然国家之中征服者与被征服者双方之间立约的契约结构;而征服者与被征服者之间的契约,正是需要征服者把被征服者当作有自然权利的理性人来看待。

到此为止,似乎自然国家中的一切都很完美:有一个能够达到强制效果的权力率先出现,解决了履约难题;征服者与被征服者之间的关系(无论是主人与臣仆,还是父母与子女)也都可以理解为一种契约关系,契约限制着双方的自由,使双方具备了超出自然状态的“政治”义务。这种秩序状态看上去甚至好于按约建立的国家——难怪有研究者会对霍布斯的自然国家青睐有加;而且,至少从反面来说,自然国家能够提示我们注意,建国契约的效力(也包括政治义务的来源)在没有从一场胜负已定的战争中打出一个建立臣服关系的共同权力时,很难实现。霍布斯实际上颇善于保留自然国家在这一起点上的优势,并以此来解释相关的历史和现状。但是,在自然国家中的契约关系得到强化之后,一个重要的困难也随之而来,虽然霍布斯明确地讲到:“家长制和专制统治的权利和结果,与按约建立的国家无异”;自然国家之中“主权者的权利”,也与按约建立的国家无异。可我们很容易发现的是,按约建立的国家与以力获取的国家中基本契约结构有重大差异:在前者内部主权者与臣民之有约定,是臣民与臣民立约然后将所有的权利授予主权者,主权者因此成为臣民的代表;而在后者内部征服者既是缔约的一方也是主权者。契约说到底是对个人普遍无限自由的规定和限制,因此这里契约结构的不同一定会带来契约所涉特殊方的权能差异。我们不妨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探索霍布斯为何要在《利维坦》之中,将一个看起来更容易形成秩序的自然国家藏在按约建立国家的背后。

三、自然国家的内战命运及其向契约国家转变的必要性

当我们考察征服者与被征服者之间的契约时会发现:被征服者是在战争状态中被夺走(或缺乏)自然权利的一方,如果按照《法的原理》和《论公民》之中霍布斯表达出来的意思,这些被征服者(奴隶和孩子)就像没有理性的动物,没有自己的意志。那么战败者作为契约一方,只是身体上受控于战胜者或受到战胜者单方面的信任(他很有可能不理解这种信任,也不需要真的理解这种信任),而不是一个自主选择。经过《利维坦》的调整,被征服者能够出于自己的“同意”与战胜者缔结契约,这意味着他放弃了自己的一切自然权利,最重要的标志是在没有锁链绑住自己的时候也不逃走,而将战胜者的命令当作法律和义务。但是困难也出现在这里:对自然力量上占优的获胜方来说,他只是暂时放弃“现在”杀死对方的权利,实际上他仍旧可以随便在什么时候杀死战败者;除此之外,他实际上没有放弃任何属于他的自然权利。有研究者提及,战胜者暂时放弃了自己的某些“利益”,比如杀死战败者能够得到的荣誉或满足等,用以交换获得臣仆能够为他带来的好处:如财产、未来战争的胜利。但是利益的交换仍旧不能掩盖,战胜者实际上没有在利用自己身体官能以及实现自己意志方面受到任何限制。因此,双方契约中自然权利的相互转移仍然无法完全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对比按约建立的国家之中,臣民与臣民之间基于每个人放弃自己一切自然权利而建立契约,首先,自然国家之中的被征服者之间没有契约,这意味着他们之间很难形成社会性联系;其次,征服者与被征服者之间的契约又缺乏建立在相互负担权利义务基础上的真正公共性。

  这些欠缺是自然国家面临的重大困境,也是我们从内战角度揭示自然国家并不自足,须要向契约国家过渡的根据。自然国家之中征服者与被征服者之间有契约;但由于征服者确实没有在真正意义上向被征服者转让自己的自然权利,他才可以作为既作为缔约方,又作为主权者,且与按约建立国家中的主权者一样,绝对享有一切自然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自然国家里主权者权利的绝对性和完整性只有在某种消极判断中才可以实现:由于被征服者的力量与征服者有很大差距,所以征服者可以认为,被征服者打破契约的冲动和可能性都很小,即使打破,造成的危险也可能也不大;被征服者也可能会因为恐惧征服者的强力,或者出于极强的义务感,安于被统治的现状。由此小心翼翼地维持自然国家中的秩序。可一旦征服者作为主权者做出积极的行动,被征服者很难判断这种行动是秩序内部主权者的惩罚,还是超出秩序的征服者之侵略;他应该作为臣民而服从,还是重回自然状态,作为自然人而反抗——后一种情况因征服者没有在契约中受到政治义务的真正约束,给被征服者带来不安和恐惧,而更可能成为被征服者的理解选项。就主权者而言,本来应该有绝对的权利可以行使,但行使绝对权利时就可能会受到打破契约的质疑——当这一质疑影响到主权者的判断或行动时,主权者的权利就不是绝对的了;当完全不考虑这种质疑时,主权者又离被臣民心目中的自然征服者不远了。这使自然国家中的臣民和主权者都处在被猜忌笼罩的尴尬与夹缝之际,处在自然状态力量对抗的无序和政治状态义务规范的有序之间,处在任凭自己进行私人判断和相信公共裁夺之中。从这个角度来说,自然国家的形象不是一个人形,而总有一半是凶恶的海中怪兽;自然国家形成的秩序框架上总是由于主权者就是缔约方,缺了一个补不上的口,让自然状态之中的猜疑、敌对、暴力有机会涌进来,成为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双方可以利用的借口,这里暗含着自然国家之中战争的另一个特色:由于国家的秩序形式不能完全建立公共争端与私人争端间的区分,内战与外部战争很可能相互勾连,甚至相互利用。危害实际上已经确立的主权者权利,和实际上已经在契约中规定的臣民政治义务。

  因此,自然国家看似稳定的秩序下很可能藏着一副混乱的图景:一方面,臣民之间可能因为缺少共同契约而分裂成派系,互相争斗;另一方面,臣民可能以缔约方的身份对主权者积极实施权利进行质疑,甚至进而寻找一切可能的借口,试图单方面解除对主权者的政治义务,包括使用武力反抗;同时,主权者的统治能力因为绝对权利受到限制而变弱,甚至可能漏洞百出,这又为臣民增添了许多不满的理由。必须看到,这一副图景就是内战的景象。要强调的是,内战不同于革命,因为在很大程度上,这时的臣民仍然是作为缔约的一方,以另一方不履行政治义务为借口进行反抗,而不是视自己为主权权力的全部来源,要为同一社会团体的全部权利寻找下一个代表者。内战也不同于自然状态之中的战争,臣民就是因为“统治者”这个角色没有履行他们所认定的“统治者”之义务而反抗的,而并非是因一切人的一切理由而拿起武器——对统治者来说也一样——这是某种既定臣服关系和统治秩序之内的战争。作为一个胆大心细的作者,霍布斯在《利维坦》中分析“自然国家”一章的末尾,看似在为自然国家中主权者的权力辩护,实际上指出了自然国家与内战的关联:

  “虽然对于这样一个不受限制的权力,人们会想象出很多恶果;然而没有它,后果则更严重,那将是每个人与其邻人之间的永恒战争。最大的反对是针对实践来说的。当人们问起,在何处何时,这样的权力得到了承认?而人们可以再问问自己,何时何地一个王国免于过叛乱和内战?在这些民族中,国家存在了很久,没被除外部战争之外的什么摧毁过,臣民从来没有就主权权力有过争议。”

  霍布斯的这段结语可以被理解为,自然国家之中的叛乱和内战是这种国家秩序中的一部分,如果叛乱和内战没有摧毁这个国家,那它们甚至可以被视为对这一国家秩序确实存在的认定,也因此肯定了这种国家之中存在着不同于自然状态的主权权力。可是,从这段话中也不难想到,一个难以免于叛乱和内战,又要面对外部战争的国家显然不是一个能够完全使主权免于争议的政治秩序,霍布斯正在经历的英国内战就是典例。

  由此可以考虑霍布斯分析内战(特别是英国内战)时的自然国家背景:内战的重要根源之一是持不同政治和宗教观点的派系,这些派系标志着信念利益的争端得不到公共权力的有效裁决,因此,“敌人存在于城墙内”,形成“国中之国”——自然国家没有臣民之间达成的共同契约,也就缺乏根本有效的手段制止派系的出现。在《比希莫斯》中,霍布斯列举了分裂英国人民,并引诱人民进行内战的七个派系力量:长老派;罗马天主教派;独立派;受古典作家蛊惑和败坏的人们(包括大学之中的劳德派);伦敦和其他大城市中的商贸者;投机家和冒险家;对自己的义务和服从的本质无知的人们。霍布斯对这些派系的态度也并不是等而视之:独立派宣扬人的自由平等,支持从个人的角度解释《圣经》,看似是对国家既有秩序最大的威胁,但霍布斯没有对他们表示出最大的恶感,反倒是认为他们比较真诚。实际上不难发现,独立派的观点可以容纳到霍布斯自己支持的理论框架之内,甚至可以在自然国家向按约建立的国家转轨时,为建立臣民之间的契约和基本社会性所利用。而霍布斯最厌恶的是长老派,首先是因为这些人要用教权分裂主权,用教会选出来的长老代替国王任命的主教,这无疑是绝对主权的直接威胁;其次霍布斯也用“长老派”通称很多煽动人民,在议会中不断制造分裂的清教徒,认为这些人“自私自利”:他们煽动人民抛弃自己对国家的政治义务不是真的为了让人民成为主权权力的根本来源,而是为了成就自己派系的利益。因此,他们只不过是想让自己本来处于契约中战败者那一边的位置换到胜利者的一边,而没有改变契约结构的根本不稳定性。所以,在整个英国内战中,这一派对议会的不断分裂,战争和争吵的持续进行起到了很大作用。可以说,他们既不利于维持自然国家本身秩序的稳定,也不支持促进自然国家的契约结构进行根本的改良。

  同时,霍布斯在其政治著作中反复提及的是英国内战的直接导火索:征税问题。在《利维坦》一书中霍布斯称这个问题为国家的“疟疾”:国王在财政困难拖不下去的时候很可能采取暴力行动,如果能够借此驯服人民,国家可以维持;如果不行,国家就要灭亡。这种情形可以说集中反映了上文指出的自然国家之秩序困境。主权者缺乏足够的权能为国家需要进行的安保行动获取财政支持,这是困扰詹姆斯一世和查理一世,并最终导致内战爆发的直接原因。虽然对于某些具体的国王,霍布斯很难去指责他们自身是否存在造成统治不利的问题;但作为主权者,面对保卫国家的紧急时刻,本来应该以刀剑为基础的政治身份出现,利用臣民的绝对服从为他们的安全提供保障;然而在英国内战前夕,主权者面对的却是“另有想法”的臣民用疑惧的眼光进行着的监视:臣民总是记得,他们面对的是一位有能力抢夺他们生命和财产的自然人;同时又没有忘记,他们与之有经由自己“同意”的契约。所以,臣民似乎既有心理基础,又有依据双方形式上契约的合法理由,质疑主权者对其财产和生命拥有的支配权——可以说,征税问题无从依据主权者的绝对政治权力得以解决,根源于自然国家之中的政治权力结构。

  在不能心甘情愿地献出自己财产和生命的时刻,按约建立的国家之中个别臣民可以逃跑,但不会威胁到主权者的绝对权利;而自然国家中的臣民,却可能更想用经由自己同意的契约去限制统治者的权利,这又为内战爆发增加了更多的可能。在霍布斯看来,煽动臣民注重自己与主权者的契约,并使臣民认为自己有权利根据这一契约去限制主权者,是英国普通法学家要对内战爆发所负的责任。在《对话》中,霍布斯建构的英国普通法学家形象以柯克为基础,而柯克的杰出继承者黑尔又回应了霍布斯的《对话》。黑尔认为,国王与臣民的契约体现为国王受制于一套有古老传统的英国普通法,国王不是法律的创制者,而是通过自己的统治不断地“承认、确认”这一法律。黑尔写道:“国会授予人民以自由的那些重要文件,并不是授予人民以新的自由,而只是恢复根据英格兰政府之原始的、根本的宪法,本属于他们的那些自由权利。威廉国王认可忏悔者爱德华的法律,便是如此;由约翰王、亨利三世、爱德华一世认可之大宪章、《无代表不纳税法》及其他法律,均是臣民之原初权利与自由权利。它们长期得到运用,它们在漫长而持续的历代王朝不断得到承认、确认,仿佛它们是英格兰政府第一条款现存于世的正宗契据,据此,我们有充分的理由得出结论,它们是英格兰政府之初始与原始制度的组成部分。”普通法学家们因此不接受将1066年诺曼底的威廉统治英国,理解为“威廉征服”的说法。他们坚持,威廉征服不过是以征服者和被征服者之间的妥协——即“降服”(dedition and capitulation)——而结束。这意味着,征服者虽然来自英国本土之外,又是针对英国议会对继承人的决定而起兵,但仍然因为接受了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契约,承认了先前英国国王所继承的法律传统,因而这一古老的法律传统从来未曾中断。这种契约形式在政治制度上表现为“王在议会”,即国王的统治是在议会的建议和确认下进行的;所以,议会有权作为臣民的代表(即契约的一方),根据普通法(契约本身),来限制和监督国王,甚至在他们认为国王不履行契约规定的义务时反抗国王,以此为进行内战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正名。

  对此霍布斯指出,“他们没必要认为是在为自己正名,而是为心怀异志的人们在任何时候反抗他们以及他们的后代所进行的一切成功暴乱正了名”。因为,把臣民与国王的契约理解为双方进行商议、妥协,最终建立在各自同意基础上的契约,就仍然难以摒弃这一契约的私人性质。那么,臣民仍然不必然承担对主权者服从的绝对义务,而是可以用疑惧的态度估量对方的自然力量,同时可能被激起进一步保护自身权利的渴求,而结果恐怕是,臣民难以逃脱必须借助自己的自然力量以获得政治权利的命运,即进行一场战争。所以,在霍布斯的意义上,普通法学家所解释的契约不仅不具备生成政治秩序的法律意义,而是将促使臣民与国王不断回到一切约定都是暂时之权益手段的自然状态,主权会在“暴乱中频繁遭到颠覆”——这种情况下,自然国家几乎没有可能告别内战,这可能是自然国家最为糟糕的命运。

  到此为止,我们从自然国家的角度解释了内战发生的原因;内战与自然国家基本政治秩序间的紧密联系也从一个角度解释了,自然国家虽然更有可能是事实上发生的建国经历,却为何仍然不是霍布斯理想中的国家形态。所以,尽可能地远离内战,建立起真正有秩序的政治生活,实际上仍然要以自然国家向按约建立的国家转轨为条件,后者意味着解除主权者与臣民之间的直接约定,确立臣民之间的共同契约,并且以臣民形成真正的社会共同体为基础确立主权者的绝对权利和臣民的服从义务。说到底,还是要消除自然力量可能在主权者与臣民之间造成的敌对关系,将“利维坦”恐怖可畏的部分替换为臣民权利和意志的代表。

  在考察了最接近“按约建立的国家”——美国——之后,托克维尔曾写道:“可以把内战在平等时代将会非常稀少和非常短促视为普遍真理。”这能不能证明将近两百年前的霍布斯所设计的人为契约国家,至少在远离内战这个方面,已经在现实中战胜了时常挣扎于内忧外患中的自然国家?内战总是不可欲的,从这个角度考虑,自然国家应该被超越。在《对话》里,霍布斯提及1660年查理二世颁布的《大赦令》(the Act of Oblivion),其中哲学家强调,赦免必须得到被伤害者的同意:内战之中,受伤害的人显然是某些臣民和王室。而《大赦令》由议会通过,可以解释为臣民承认议会作为自己的代表;甚至能够进一步推出,臣民之间已经重新建立起了一个共同契约。该法令由国王颁布,也许可以据此引申出,国王凭借既往不咎为信号,解除与任何臣民之间的直接约定,成为代表人民之绝对权利的象征。这样以来,《大赦令》便可以作为战争结果之事实得以确定之后,英国国家契约结构得到改变的标志,也即象征着按约建立的国家代替以力获取的国家,完成国家形态从征服事实到理论规范的转轨。

  不过与此同时,霍布斯通过对话中的哲学家之口强调,“赦免”包含“原谅”,但不等于“遗忘”;并在同一章的前半部分以肯定的态度论及威廉征服。在霍布斯看来,“一个国家因战败而绝对屈从于一位征服者,那么它也会因这迫使其屈服的同一武力而被迫遵守其法律”:征服者威廉除了服从于上帝的法律,不受任何被统治者的限制;他具有绝对权利,并把它全部传给了我们现在的国王。言下之意,英国国家秩序就起源于一个以力获取的征服者,这种自然国家的事实形态是保证政治权力有自然权力支撑的基础。也正因如此,自然国家虽然能够被超越,却不能被消灭,它巨兽一般的自然力量仍旧必须被隐藏在人形的“利维坦”之后;这同时也意味着,契约国家虽然向内战说告别,却不意味着绝对与之后会无期——在这条恐怕无法完全摆脱事实前提的规范性道路上,我们仍然得思考,再次遭逢自然国家的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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